高雄氣爆求償僅獲賠2千多萬 高市府:持續上訴、受災者權益不受影響
103年7月31日高雄發生石化氣爆,在氣爆屆滿10年前夕,高雄高分院10日就六大案的其中一件宣判,認定中油無責、榮化與華運應連帶賠償市府新臺幣2千6百萬餘元及法定利息,高市府責任比例8成,高市府表示,固然尊重司法判決,但對於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深表遺憾。
市府表示,本案二審法院仍然認定中油無責,但中油於79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實際上卻是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一天沒用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私自將油管變成具危險性的石化管線。
況且中油本身也是這個Y型管線的使用者,長期用以輸送石化料,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榮化輸送及接收丙烯而已,因此中油縱使不是管線所有人,也應該是使用人,自然也應對該管線負有巡檢維護義務,但這部分法院顯然未加審酌。
至於市府負擔責任比例仍為過重,推測二審判決認事用法仍是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基礎,但未審酌許多事實已切斷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並且忽略責任歸咎上,更應著重在追究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卻長達4,626天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的事實,以致該管線淪為「孤兒管線」乏人問津。
更遑論該管線使用者有能力及時發現管線變薄、鏽蝕,進而汰換管線;況且榮化及華運於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當加壓之行為,才是氣爆發生之主要原因,對此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
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對完整判決內容進行研議,分析是否有判決不備理由、理由矛盾之處,及就得據為有利之法律上理由,依法於上訴第三審予以主張,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確。
至於受災者已取得救助金,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市府重申,一定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亦即若判決賠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之補償金額不用退還,若判賠償金額增加,市府會予以補足,故受災者不用擔心權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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