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氣爆高市府過失責任從4成變8成、3公司判賠2847萬 市府喊上訴
高雄氣爆事件高雄市政府為3100多名受災戶代位求償,分6案控告中油、榮化、華運索賠,部分案件陸續審理,其中2案一審判榮化、華運公司要賠償市府7942萬餘元,今高雄高分院宣判,合議庭認定市府對於氣爆發生有管理疏失,應負8成責任,重新計算損害數額,認為榮化、華運僅需賠償2847萬餘元。可上訴。
今判決結果出爐,市府過失責任占比較一審的四成提高至八成,高雄市政府說,對法院未能公平追究肇事責任、釐清肇事原因仍表示遺憾。
2014年7月31日高雄氣爆造成32人死亡、321人輕重傷,市府事後代位求償,認為中油、榮化、華運3家公司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合計求償10億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本案時,榮化控告被告中油求償7億多元案遭駁回;市府則要負起4成過失,計算求償數額後榮化、華運應連帶共賠償市府7900多萬元,中油則無過失免賠。
全案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歷經6年多審理,合議庭認定出事管線為高雄市政府發包,該箱涵埋設工程違法包覆輸氣管線導致氣爆為主要肇因,且市府對於公共管線圖資整合管理有疏失,錯失防免災害發生機會,應付8成責任,判市府僅獲賠2847萬元,均可上訴。
市府指出,中油於79年假借申請埋設「輸油管線」名義,實際上卻是石化料輸送管,80年4月完工後就交給福聚公司(後被榮化併購),私自將油管變成石化管線,只是氣爆當天恰巧輪由華運、榮化輸送及接收丙烯,中油縱使不是管線所有人,也應該是使用人,對管線負有巡檢維護義務,但法院卻未審酌。
市府說,二審判決仍是以20年前設置箱涵時將管線包覆為基礎,但未審酌許多事實已切斷箱涵施工與氣爆間的因果關係,中油、榮化及華運因大量利用該管線輸送丙烯營運獲得龐大利益,卻未進行任何管線維護、管理及檢測的事實,以致該管線淪為「孤兒管線」乏人問津。
況且榮化及華運氣爆當天確有反覆不當加壓行為,才是氣爆發生主要原因,對此判決市府表達深切遺憾。市府將於六大案陸續收到二審判決書後,繼續上訴,讓整體事件的責任歸屬更為明確。
至於受災者已取得救助金,市府強調,本案判決金額並不影響受災者權益,會堅守多退少不補原則,若判決賠償金額變少,受災者已領補償金額不用退還,若判賠償金額增加,會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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