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人頭詐領助理費289萬 桃市女議員、前議員夫雙雙重判8年
桃園前市議員李雲強與妻子孫韻璇(現任桃園市議員)擔任議員期間,涉嫌利用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款289多萬元,遭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起訴。桃園地院今判決,李雲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孫韻璇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檢警調查,李雲強2014年至2018年間擔任桃園市議會第17屆市議員,與當時尚未從政的妻子孫韻璇利用徐姓、盧姓及楊姓等助理名義,涉嫌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春節慰勞金等共289萬多元;2人偵訊時皆否認犯行,李雲強辯稱聘書是孫韻璇拿給他簽名,並沒有注意內容,但孫韻璇反稱李雲強皆知情,她僅負責保管責任。
對此檢方認為,李雲強夫婦涉犯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罪,應從重以貪汙治罪條例論罪,2022年偵結依貪汙治罪條例將2人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李雲強擔任桃園市議會議員,具相當高度的社會地位,卻未珍惜機會及國家提供的資源,為謀私利不實申報公費助理,詐領助理費用供己所用;孫韻璇身為李雲強的配偶,並受聘於李雲強為其公費助理,明知李雲強不法作為,竟沒有思考制止,而是與丈夫共同犯罪。
法官考量,李雲強犯後矢口否認全部犯行,身為議員,竟稱與自己業務行使息息相關的議員公費助理聘僱、補助款領取、發放等事宜「碰都沒碰」,全部交給孫韻璇處理,顯然沒有面對刑事責任之意,也毫無悔意;孫韻璇雖坦承犯行,但對於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犯行則多所辯解,無誠心面對刑事責任。
因此法官審酌,2人各次犯行期間非短、所詐得的財物價值非微,犯罪情節非輕。最終判李雲強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2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8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另孫韻璇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2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7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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