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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姐懷孕被要求留職停薪 多加1但書成功向華航討薪水

華航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華航示意圖。本報資料照片

華航服務超過20年的張姓空姐,因懷孕想申請轉任地勤遭拒,被要求留職停薪,留停期滿後,又被要求繼續留停,復職後,華航也僅給她行政職,害她拿不到全額薪資,張女蒐集短少薪資後,包含非財產損失向華航索討185萬餘元,法院審理後,認張女部分請求合理,判華航應給45萬餘元。

判決指出,張女1998年就進入華航服務,2020年7月間,她因懷孕申請轉任地勤,但華航當時稱沒有缺,要張女申請因孕留職停薪,張女轉任遭拒,申請留停時寫下但書「申請因孕留職停薪非本人意願,如有職缺應通知本人。」

留職停薪滿1年後,張女申請復職,因疫情仍未趨緩,只能繼續申請留停,她再寫下但書「本人向華航申請因孕轉任臨時地勤,並無辦理因孕轉留職停薪之意圖,然因公司表示現無地勤職缺,待人力處一旦有職缺釋出時,需立即通知本人,安排轉任地勤,並依排序通知本人」。

同年底她再申請復職,但隔年2月復職訓練課程卻被取消,直到8月才完成復職訓練恢復空勤資格。

張女不滿,主張華航在她恢復空勤資格後,卻只給她行政職,沒有飛行加給,甚至請生理假也被扣薪,她整理從懷孕到復職應領薪資,加上非財產損失等,提告向華航索討應領薪水共185萬餘元。

高雄地院審理時,華航反駁,稱張女懷孕時高雄機場幾乎停擺,張女早在申請轉任前2個月就知道懷孕,依規定,若組員懷孕,應立即停止空勤任務,張女卻直到7月才告知公司,當時根本沒有地勤缺可以給張女,才請張女申請留停,並不是針對懷孕婦女的歧視。

華航還稱,2021年7月23日,張女留停期滿後疫情仍然嚴重,高雄空服員過剩,未辦理復職課程,張女也同意繼續留停半年,至於轉任行政職也獲得張女同意,不應要求她們給錢。

不過,法官依據張女申請留停的但書,認為當時張女申請轉任地勤時沒有職缺,因此華航請張女留停,協議應屬於當時流行的「無薪假」,張女應為「無薪假」狀態,依法「無薪假」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因此留停期間,張女應可請領每月2萬3800元至2萬5250元不等薪資。

至於張女復職後從事行政職短少薪資,法官認為張女復職半年後才完成復飛資格,而所謂飛行加給,是有飛才有錢,並非每月都有固定60小時加給。

法官經計算後,認為張女可請求華航給付部分,是從留停至開始上班為止的每月「基本工資」,總計留停「無薪假」約18個月,加上1個月獎金,華航應給付45萬5664元,其餘非財產損失部分請求無理,判決駁回。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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