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豬肉攤半夜剁骨...鄰居嫌吵求償60萬 法官駁回:未逾生活噪音
新北巿學府巿場一家豬肉攤被鄰居指控半夜製造噪音擾人清夢,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但鄰居還不饒,向法院提告,指已忍了20年,求償精神損失60萬元,後雖一審輸了,鄰居不服再上訴,不過,法官根據這位鄰居半夜側錄的聲音及參考該區的噪音管制標準,認為無法顯示有超越一般生活可忍受程度的噪音,駁回此案確定。
學府巿場這家豬肉攤與告他的鄰居住在同一條巷子,兩年多前這位鄰居因被半夜被噪音吵到睡不好,白天開車精神不繼還要補眠或在車上睡覺,報警妨害安寧。警方根據鄰居及附近住戶的說法,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1500元,但鄰居不認為狀況獲得改善,控告豬肉攤變本加厲,大家好夢正酣時,讓大卡車卸豬肉,清晨即開始營業剁豬肉,認為是故意整人,向法院提告,要求不得於深夜12點多到凌晨5點工作,並求償60萬元精神損失。
豬肉攤承認有半夜工作,稱已特別注意工作音量,僅先處理肉品分割去毛去皮等,至於較有聲響的剁骨作業,是至白天巿場營業時才開始,並未惡意發出聲響干擾鄰居安寧。一審法官認為這位鄰居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豬肉攤於深夜營業製造的聲響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程度,不能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而駁回請求,但這位鄰居仍不死心,提出上訴,並提供於某日凌晨錄下的12段錄影檔,指豬肉攤有半夜害安寧的事實。
二審法官勘驗錄影檔,發現當中有環境音及鄰居吵雜聲及轟隆轟隆的不明聲響,偶有物品或金屬敲擊聲,但聲響的音量為何,並無客觀量化數據,也無法判斷是否逾越所在住宅混合商業使用地區的噪音管制標準,由於沒有客觀證據可佐,即使被警方依社秩法罰款,但無從認定豬肉攤有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的噪音,因此也無從賠償,駁回上訴。此案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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