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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國賠案二審 彰縣府判免賠4.7億
彰化縣府八年前駁回台化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展延,工廠被迫停爐關廠,台化訴願不成,轉而請求國賠十一點四億元。一審判縣府須賠四點七億餘元;縣府上訴,台中高分院昨判決大逆轉,認定縣府行政沒有問題,資產受損也與相關設備無關,改判免賠,案仍可上訴。
彰化縣長王惠美昨說,會繼續和台化溝通;台化董事長洪福源稱尚未接獲判決,不予置評。
台灣化學纖維公司彰化廠區有七十多公頃,屬彰化東區擴大都市計畫範圍。彰化縣府希望台化轉型,不再做為生產製造基地;但台化另有考量,希望保有廠區既有的生技及觀光工廠,目前仍在協調。
二○一六年台化申請展延操作許可不成,兩度向縣府提訴願都被駁回,轉向前環保署訴願後撤銷縣府處分,但縣府仍不同意展延;台化改請求國賠十一點四億元,一審判縣府賠四億七七○四萬多元。
台中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彰化縣府駁回處分雖經前環保署撤銷,但法令解釋適用無明顯錯誤,也無其他不法行為,不能認定縣府有故意或過失;縣府未依訴願決定期限准駁展延申請,公務員雖怠職,台化請求縣府賠償生產機械折舊損失、人力支出損失、營業利潤損失等共十一億餘元,也不被認可。
洪福源表示,彰化縣府未依法行政,導致台化及員工受損,一審判決已經明確;待接獲二審判決書後,會與公司法務部門及律師討論因應對策,在此之前不宜表達任何意見。王惠美說,縣府會兼顧環保和經濟,會繼續和台化溝通,早日啟動東區擴大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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