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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彰化縣府不延證 台化停爐關廠求國賠…二審今逆轉免賠4.7億
彰化縣政府在2016年間,不展延汽電共生設備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台化公司彰化廠停爐關廠;台化兩度提訴願遭縣府駁回,再向環保署訴願,環保署都撤銷縣府的駁回處分,但縣府依舊不同意展延操作許可,台化聲請國賠11.4億元,一審在2年前宣判,判縣府要賠台化公司4億7704萬多元,全案歷經近2年的審理後,今天在台中高分院宣判,廢棄一審縣府賠償4.7億元宣判,改駁回台化公司上訴,判免賠。
彰化縣政府2011年12月30日,核發台化公司所屬彰化廠汽電共生設備M16、M17及M22之固定汙染源操作許可證,與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汙染之物質使用許可證,期限至2016年9月28日。台化2016年6月14日申請操作許可證展延,被彰化縣環保局駁回後,向縣府提起訴願被駁回,再向上級機關環保署提訴願,環保署在2017年3月10日撤銷縣府駁回的行政處分。
縣府2017年6月22日第二次做出行政處分,仍駁回台化的展延申請,台化再提訴願,環保署於11月24日再度撤銷縣府行政處分。縣府兩度都違反環保署決議,堅持不同意操作許可展延,台化因此於2018年9月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縣府賠償包括生產機械折舊損失、人力支出損失、維護設備功能及安全損失、營業利潤損失等共11億餘元。
一審審認,根據環保署兩度撤銷縣府的駁回行政處分,可認定彰化縣環保局兩度不同意台化操作許可展延的行政處分違法,經送請鑑定後,台化在2016年9月28日操作許可證屆期當天子夜停爐後,損失包括營業利潤損失5522萬141元、台化被迫停工所生違約賠償及資產減損的損害4億2182萬6275元,合計4億7704萬6416元應由縣府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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