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未禮讓救護車釀車禍…反告消防員過失傷害 法院判無罪
屏東縣消防局潮州分隊李姓隊員執勤駕駛救護車,行經潮州鎮萬年路與大同路口,開啟警示燈與警鳴器,路口闖紅燈與汽車撞上,汽車駕駛陳女與乘客受傷,陳女提告過失傷害並提民事損害賠償。屏東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救護車執行緊急任務,且經過路口有減速並查看,採取減速措施,告訴人聽救護車警號,縱使為綠燈,仍因立即避讓,貿然行經路口,以致肇事,判救護車駕駛李男無罪。可上訴。
全案發生2023年1月5日傍晚6點半,潮州消防分隊李姓隊員駕駛救護車路口闖紅燈直行,與汽車駕駛陳女,當時車上載1名乘客,發生車禍受傷,陳女提告消防隊員李男涉過失傷害,屏檢起訴,法院審理。
判決指出,消防隊員李男說,還沒有通過路口,有看到案發汽車,「我與該車距離6、70公尺,該車是在我的左前側要往我的方向行駛,我判斷距離適當,非常慢速經過路口,經過路口時有注意車前狀況與左右來車,並減速,有另外手動啟動峰鳴器功能,讓聲音變更尖銳,提醒用路人,發生車禍是因為告訴人完全無煞車,直接撞擊救護車左側中段車身」。
判決指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救護車屬「特種車」,擔負載送傷病患者緊急送醫任務。案發時,李男駕駛救護車有開啟警示器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其他汽車駕駛來說,按聞有救護車的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有明文規定,使其救護車擁有優先路權。法官認為,告訴人聞有本案救護車的警號,縱使其行向號誌為綠燈,且非與救護車同向,仍應立即避讓,但告訴人猶貿然行經本路口,以致肇事。
法官認為,救護車駕駛執行任務中縱使有闖紅燈,亦為交通法規特別容許,並未逾越社會所容許界線,且雖然救護車駕駛李男闖紅燈,但在經過路口前,已減低行車速度至低於速限甚多,降低因闖紅燈所致風險,從而難以認定李男有何製造法律所不容許之風險。再者,此案車禍是告訴人聽聞救護車的警報聲,卻未避讓,直接由垂直方向撞擊救護車左側車身所致。
判決指出,告訴代理人稱,此案救護車當時僅載送腹部不適病患,沒有急迫性,事後診斷無急症。法官認為,執行救護工作,尚難知悉病患的不適是否嚴重,腹部不適的病患亦非無危急性命的可能,諸如近日寶林茶室食物中毒即有身亡實例,尚難以事後病患無何重症的觀點,遽論案發時急迫性。判處救護車駕駛李男無罪。
告訴人汽車駕駛陳女提告民事損害賠償,判決指出,刑事過失傷害判救護車駕駛無罪,原告請求賠償部分,依刑事判決無罪,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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