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雄桃源區長收賄判8年半 追懲過時效判免議
前高雄市桃源區長顏國昌涉嫌收受廠商賄賂及不正利益,最高法院依貪污等罪判刑8年6月確定,高雄市政府今年5月間將顏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移送日期超過10年追懲時效,判決免議。
顏國昌被控於擔任高雄市桃源區長任內,向廠商收受賄賂新台幣159萬元,另收受不正利益20餘萬元。最高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間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判處顏男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確定。
顏男後來調職到鳳山區公所,於103年間申請自願退休。鳳山區公所在顏男貪污案判決定讞後函報銓敘部,銓敘部重新審定顏男退休案,溯自退休生效日起自始剝奪全數退離給與。高雄市政府今年5月間移送懲戒。
懲戒法院認為,顏男為圖私利,數度洩漏政府採購相關機密,並對經辦的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嚴重破壞政府採購制度的健全發展,置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安全於不顧,戕害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聲譽至鉅,本應判處撤職的懲戒處分。
不過,顏男違失行為的行為終了之日為102年2月,而移送機關於113年5月22日才將本件移送本院審理,移送日期距顏男違失行為終了之日,已逾10年,依修正前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判決免議。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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