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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詐團猖獗砸重金辯護 律師難受金錢誘惑
詐團猖獗伴隨雄厚財力下,部分操守不佳律師寧可出賣靈魂賺黑心錢,法界認為,律師洩密罪責輕、懲戒不痛不癢,顯已無嚇阻效力。不少堅持正道的律師認為,不應把市場競爭當藉口,法律人都清楚底線在哪,金錢誘惑不應凌駕於個人操守與職業道德。
曾任檢察官的律師陳彥价指出,檢方羈押聲請書、卷證都是偵查中資料,不能洩露旁人,律師具備高度法律知識,對於基本要求、紅線在哪不可能不知,且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三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五條都規定,辯護人對偵查中知悉事項,不得對被告以外之人揭露。
陳彥价說,就算被告由家人出面幫忙委任律師,該名辯護人在羈押庭中閱卷、攝錄內容,也僅侷限於辯護人、被告之間,不能透露給家人知悉,否則就會觸犯洩密罪。
他也提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認為,律師在偵查中羈押程序要不要閱卷可自行決定,而律師選擇要閱卷,後續卷證管理就是個人問題,如何不觸犯底線,終究全靠律師個人操守。
法界說,律師鄭鴻威擔任詐團軍師月入高達300萬元,可見誘惑非常大,俗話「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也不難理解在權衡利益、被抓風險下,難怪越來越多律師出賣靈魂。
更甚者,在律師業內日益競爭環境下,詐團、販毒集團甚至已經不需「砸重金」,就有律師搶著上門,有檢察官就感嘆,現在詐團根本不怕找不到律師。
法界也說,還有捲入詐團案律師被起訴、獲交保釋放,出來後仍可繼續執業,質疑律師懲戒是行政處分,卻不能提前做停權處分,反而讓具爭議、道德瑕疵的律師繼續接案賺錢,顯然毫無嚇阻效力,根本不痛不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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