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求職兼差虛擬幣 提供帳戶得5千卻賠大了
徐姓職業軍人在網路上謀職兼差,卻誤信詐騙集團話術,繳交網路銀行【網路銀行】網路銀行簡稱網銀,隨著網路的普及,銀行業者陸續開發網路服務,智慧型手機普及後銀行業再開發App等應用,可提供客戶有關開戶、查詢、對帳、轉帳、信貸等傳統服務項目。傳統銀行的網銀可說是實體分行的延伸,有助銀行降低服務成本、提升經營效率。帳戶可得5000元,還幫他操作虛擬貨幣【虛擬貨幣】虛擬貨幣,顧名思義就是指沒有實體的貨幣,是一種可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具有交易媒介及記帳單位的貨幣功能。一般來說,虛擬貨幣並非由特定國家、地區發行,可以在全世界通用,屬於不需要支付手續費就能夠讓資產自由轉移的貨幣。買賣虛擬貨幣可透過虛擬貨幣交易所這類的集中市場,減少交易的成本。比特幣(Bitcoin)、以太幣(Ether)、狗狗幣(Dogecoin)等都屬於虛擬貨幣。,未料竟被當作人頭帳戶,用來詐騙2名受害者180萬元,桃園地院依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的洗錢罪,將徐男判處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台幣8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80日,犯罪所得新台幣5000元沒收,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23歲徐姓職業軍人因為缺錢花用,去年4月18日想在網路找賺錢工作兼差,便將彰銀的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陳毅瑋」的詐騙集團成員,待「陳毅瑋」取得徐男的網銀帳號、密碼後,於4月20、21日以投顧公司員工分別向新北市李姓男子、台中市陳姓男子先後詐騙投資款170萬及10萬元,2名被害人匯款後驚覺受騙報案。
法院審理時,徐男坦承將申設的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給暱稱「陳毅瑋」不諱,但他矢口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犯行,並以「我在網路上求職找到有關虛擬貨幣的賺錢工作,對方叫我下載一個平台,並將網銀帳戶交給他使用,他們會在平台上幫忙操作虛擬貨幣,沒有跟我收取什麼費用或報酬,但我可從中賺取價差,他們說那就是我的薪水,我後來有獲得新台幣5000元」等語來辯稱。
法官審酌,被告徐男任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犯行,助長社會詐欺財產犯罪風氣,使無辜民眾受騙而受害,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且因詐欺集團得藉此輕易隱匿犯罪所得,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求償困難,兼衡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態度、告訴人遭詐金額等情狀,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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