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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游包商領班率人搶工地電纜線盜賣 3匪刑期7年起跳
負責桃市府中壢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新建工程下游包商的古姓領班,僅因與大包商有糾紛,為了阻礙工程完工,今年元月某夜率董、蘇2男先偷小貨車,攜束帶、瓦斯槍進工地綑綁保全,強盜大批電纜線盜賣,桃園地院審結,將古、董及蘇姓等3人依結夥3人以上竊盜及強盜罪,分別判應執行7年10月、7年6月及7年8月,可上訴。
判決事實指出,有毒品、竊盜前科、尚在假釋的39歲古男,邀集42歲董男及27歲蘇男謀議強取亞星機電公司放在中壢水資源回收中心第一期新建工程工地的電纜線,今年1月21日凌晨3點先在大園區行竊小貨車後,由董駕車搭載3人前往中壢工地。
由於古男知悉工地有保全駐守,在董、蘇於同日凌晨3點38分進入工地後,董掀起上衣露出插在腰間的瓦斯槍,恫嚇徐姓保全「我們要幹什麼你應該知道,你配合我,我不會傷害你」然後將徐以束帶、尼龍繩、電火布等物綑綁在工地廁所的鐵柱上,蘇拿走徐的手機,董然後開啟工地大門讓古將小貨車駛入。
古等3人共同將亞星公司放在工地總值52萬4401元的25捆電纜線搬上車,隨即將電纜線載至竹縣某回收廠販售,古、董及蘇各分得4萬元。經徐姓保全報警後,調閱監視影帶循線查獲,將古等3人查獲。
法官審酌,被告古男僅因與上游包商有糾紛,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於是與有金錢需求的被告董及蘇,共同犯下竊盜及強盜犯行,3人以恐嚇及綑綁手腳等方式剝奪徐姓保全的行動自由,取得電纜線得逞,渠等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財產權法治觀念,對社會治安影響嚴重,考量3人坦承犯行,且取得和解、原諒的犯後態度,兼衡古男為首謀、董及蘇均受指示分工,分別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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