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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軍上尉上酒吧被記1大過 想續簽卡關...鐵飯碗飛了
空軍一名上尉曾到高雄市某間有女陪侍的酒吧玩樂,部隊發現後認為上尉出入「不正當場所」記大過1次,原本上尉想要續簽,結果卻因大過被駁回,服役期滿後只能離開部隊,他氣得打行政訴訟爭權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部隊審議合理,駁回他請求。
判決指出,這名上尉在基地擔任勤務官,2012年8月24日晚間,他跟好友到高雄市區一家有女陪侍的酒吧玩樂,沒多久消息傳回部隊,空軍最後以違反規定等理由,記上尉1大過處分。
同年9月,上尉想要續簽申請志願留營,年底留營人事評議審查會發現上尉曾因出入不正當場所被記1大過,因不符合留營資格,決議不予留營,複審也沒過關,形同無法繼續在部隊服務。
上尉不服聲請訴願也被駁回,氣得打行政訴訟爭取權益,他主張甄選規則應可採評分或量表方式進行,一律評定為不符合留營或入營資格;且依據該規則,若他離營前1至3年被記過,未來5年、10後再申請入營,都會被剝奪從軍權益,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空軍挨告後則反駁,稱為確保國軍幹部素質,應享有高度的「評價特權」,上尉的留營條件不符合國軍人事運用規定,且他確實有出入不正當場所,綜合考量任務需求、思想、品德及工作績效等面向,裁量並無濫用之虞。
高高行法官認為,上尉因出入不正當場所被記一大過,對於懲處他也曾提起行政訴訟,最終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空軍依甄選規則、人事運用規定審議上尉留營規定,並未超過比例原則,判決駁回上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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