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警射殺騎機車衝撞者挨告 檢方調查合法使用警械
彰化縣楊姓男子去年交通違規,不願停車接受攔檢,反未減速朝警察衝過去,蔡姓警員近距離開槍遏止卻打中楊男左後腰部,楊男1小時被送醫不治,家屬狀告蔡姓警員過失致死。彰化地檢署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
不起訴處分書指出,楊男去年5月深夜,騎機車載張姓男子在田尾鄉左轉道路時,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巡邏警網示意停車受檢,楊男逃逸,員警一路開警示燈、警鳴器、用車裝擴音器呼喊停車受檢,楊男仍不停車,騎到一處土地公廟前廣場並迴轉,警車路邊臨停,蔡姓警員下車跑向機車,以手勢和大聲喝斥停車。
楊男未減速朝警察的方向駛來,蔡姓警員拔槍朝車頭下方射擊,卻射入楊男左後腰部。楊男繼續騎車逃離,5分鐘後,體力不支,改由張男騎車載到埔心鄉一處土地公廟,急電兩名朋友趕來,一起把楊男送到衛福部彰化醫院,由於距離被槍擊約1小時,因失血過多,急救半小時後宣告不治。楊男的家屬不甘,控告蔡姓警員執法過當。
彰化地檢署調查後認為,從內政部警械調查小組調查報告及密錄影像拍照片,可看出開槍時間僅0.7秒,蔡姓警員行為反應時間極短,同時需避免被機車撞擊,顯具急迫性無疑,使用警械行為可認屬合法使用。
彰檢調查,張男證述員警已下車要他們停車,但楊男沒停駛的意思,打算衝撞員警離開現場,當時現場警員拿出手槍打輪胎,因為楊被判刑不想被發監執行,催油門加速衝過警察攔查逃離現場,足認客觀上楊男確有逃避入監服刑,不顧員警身體安危而欲加速騎機逃離現場的意思,又楊男死後驗出安非他命,涉嫌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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