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氣憤鑄大錯…男為300元持刀狠刺好友胸口 對方幫求情也難脫罪
高雄鳥松區張姓男子與謝姓男子原本交情甚篤,張男不但無償提供住處供謝男借住,雙方甚至同住一室,並無深仇大怨;2021年9月下旬,張男僅因謝拒還300元,雙方口角扭打時,竟持水果刀反手刺向謝左後胸口,謝男因此重傷脾臟切除;檢方以殺人未遂罪起訴張男,一審依傷害罪判刑10月,近日二審依傷害致重傷罪,判刑1年7月。
判決書指出,張男刺謝男的一刀,造成謝男左胸挫傷併第10肋骨閉鎖性骨折、氣胸、橫膈膜破裂以及脾臟撕裂傷併活動性出血休克,當時謝負傷跑至屋外,張男還氣頭上喊著「一定要你死」追出屋外。
不過,正當謝男跑回屋內將門反鎖後,張男後悔叫救護車,請人幫忙打電話替謝求救,同時謝男也請張男乾女兒幫忙撥打119。一審時,張男表示,追著謝男出門只是想嚇他,只因情緒未平復,口中還喊出氣話,張男雖承認持刀刺謝,但堅決否認有殺人或重傷害意圖。
而謝男當下重傷有氣血胸情形,脾臟撕裂傷,隨時有危及生命可能,已達刑法規定身體健康重大不治之重傷害程度。
一審法院考量,張男當下亂刺一刀後,自主停止攻擊,而水果刀長29公分,謝男傷口約體表3公分傷口,不足證明張男有致人於死意圖。此外,張男雖自陳患躁鬱、憂鬱症,經查他當下並無幻覺或妄想發作,導致衝動行為,但張男具輕度智能不足,確實導致壓力因應能力不足,依傷害罪判張10月徒刑。
二審法院則考量,張男與謝男拉扯之際隨意出刀,以求自己能脫身或占衝突優勢,但並無證據指向張男刻意瞄準致命部位,意圖使謝男重傷;二審合議庭雖不認同檢方上訴張男有殺人或重傷害意圖,但認為張男應對犯下普通傷害致生重傷害結果負責。
張男二審時坦承犯行,並與謝男以1萬元達成民事和解,表示願饒恕張男,向法院請求輕判、緩刑。合議庭審酌,張男目前無業接受補助維生,並在精神科就診,害致重傷罪最輕刑度3年,情清法重,酌減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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