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案主嫌「食品業小開」未上訴 判9年定讞年初已到監
彰化縣食品業小開張敦量,2021年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跟宋姓男大生車禍,張夥李韋霖、陳勁豪涉打宋致重傷,二審在去年9月審結,張等三人雖否認犯案,張仍被認定涉犯殺人未遂,判刑9年,與一審刑度相同,不過李、陳二人被合議庭認定涉犯傷害罪,而非原審認定重傷害,刑度從4年8月降為3年,此案僅張敦量未上訴,判刑確定,已在今年初到台中監獄服刑,陳、李則有上訴到最高法院,今年初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二審認為,宋姓男大生在案發時有2次倒地,而李韋霖、陳勁豪對宋生傷害時,為第2次倒地之前,根據檢方起訴資料,無法證明宋生重傷害的傷勢,是在第二次倒地以前所造成,與一審認定二人涉犯重傷害不同,所以撤銷原判決,改認定涉犯傷害罪,判刑2年6月,加上二人有另外對宋生車內的4名友人犯強制罪,判刑8月,應執行為3年。
合議庭也說,張敦量部分,維持認定涉犯殺人未遂與強制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於想像競合犯,非以一審認定數罪、分論併罰的方式,因此也撤銷原判決,分別判8年6月、10月徒刑,應執行9年,與一審刑度相同,張放棄上訴,判決確定,發監台中監獄執行。
宋姓男大生在2021年開車行經台中西屯時,因切換車道與張敦量的瑪莎拉蒂發生車禍,張敦量與同車友人李韋霖、陳勁豪涉毆打宋致住進加護病房;台中地院在去年3月初審結,認定張犯殺人未遂等罪,判刑9年,另依傷害致重傷等罪各判李、陳4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二審,審理期間,張父希望以700萬達成調解,但調解破局,張放棄上訴最高法院,判刑9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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