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人行道滑倒受傷 法院判國賠107萬 基市府不服上訴
林姓男子走在基隆市長青苔的社區私設道路人行道,滑倒受傷後訴請國家賠償近200萬元。法官審理後,認定基市府有過失,應負六成責任,判賠林男約107萬元。基市府引用大法官解釋及內政部解釋函令,林男滑倒路段自始至終都非市府管轄範圍,法官指為市區道路有誤,已上訴二審裁判。
林男2021年3月10日下午走在樂利二街62巷130號前人行道,因長青苔濕滑往後仰倒,導致左腰及下背部扭傷、拉傷、右腕部挫傷,並引發腰薦椎椎間盤突出復發。林男指樂利二街62巷雖是私設巷道,但長久供公眾使用,市府管理維護有缺失,要求市府賠償醫費、往返醫院車資、看護費、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共193萬零27元。
市府答辯,樂利二街62巷是建商1994年間推案時,在私有地興建的私有道路及人行道。市府僅曾依「轄內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單次維護瀝青混凝土道路,但不包括路燈、水溝或人行道等附屬設施,林男請求國賠無理由。縱認市府應負管理維護責任,林男也有過失,請求依比例減輕賠償責任。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指出,樂利二街62巷屬具有公共地役性質的既成道路,且位在基隆市都市計畫區域內,當屬市區道路條例所稱市區道路。依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規定,市區道路人行道由地方政府維護管理,基市府非封閉型社區道路路面維護計畫,將人行道排除在管理權限之外,牴觸公路附屬設施設置管理要點自屬無效。
法官認為林男請求國賠依法有據,核算損害醫療費用等損害為178萬3215元。林男走在長青苔的人行道,本應迴避或慢行,不慎滑倒受傷應負40%過失責任, 並以市府應負60%過失責任計算,判賠106萬9929元。
基市府指出,法官心證指發生路段為「公用地役關係道路」、「屬市區道路」是市府敗訴關鍵。但依大法官第400號解釋內文,這處路段並非公用地役關係道路;另依內政部2007年函釋,「現有巷道非屬市區道路範疇」,地院法官認知應屬錯誤。
市府說,樂利二街62巷自始至終都不屬市府權管範圍,社區2006年依非封閉型社區道路維護計畫,向本府申請協助維護路面,並僅限車道鋪面,且屬一次性維護,保固期屆滿後,已在2018年3月14日交還社區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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