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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北台南行舍」土地交易案 前財務長張明田等8人獲判無罪
中信金前財務長張明田涉嫌2012年主導中信銀把台南市中心閒置行舍土地以9000萬元低價賣給弟媳巫春香,4年後巫以5.2億元出脫,檢察官依證交法、洗錢罪起訴張明田、張明人兄弟、巫春香8人。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今判8人無罪。可上訴。
合議庭審理認為,閒置行舍土地交易前的鑑價內容並未虛偽低估,而張明田、張明人也非中信銀的實際經理人,無證交法之適用;另外,巫春香在不動產交易案中,並非利害關係人,檢察官的舉證不足以認定他們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罪。
此外,合議庭認為,檢察官就金流勾稽認為張明田等人犯洗錢罪,不過,於客觀上張明田等人沒有洗錢行為,主觀上更無洗錢的犯意。
中信金控在合議庭宣判本案無罪之後表示,對於法院查明事實並返還當事人清白,與當事人同感欣慰。
檢調人員查辦中信金內湖購地弊案,指控張明田透過永約等公司投資土地導致中信銀損失7億元,持續追查發現這起「案外案」。
專案小組認為,中信銀的「北台南行舍」閒置多年,有必要處分,標的土地位於台南火車站附近北門路上,處於最精華地段,張明田等卻利用處分土地利益輸送。
檢察官指控,這塊土地經過鑑價,2012年間由永約公司大股東巫春香以9600萬元買下,買價是每坪18萬元,2016年時,巫春香再以5.2億元把土地賣給永約公司。
檢方認為,巫春香取得土地的隔年,親友就以每坪96萬元的單價買下北台南行舍的鄰地,價差5倍明顯不合理,造成中信銀4億元的損失,雖然張明田、張明人都推稱是根據估價師鑑價買賣土地,檢方不採,起訴張氏兄弟、巫春香、估價師及中信銀行政人員共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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