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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客稱「去賭場泡茶」法官信了免罰!扣案4萬拿回來了
張姓賭客今年1月在雲林縣一處推麻將筒子賭場被警查獲,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6千並沒入4萬多元賭資,但他不服,辯說他只是在賭場泡茶,身上的錢是要繳貸款及過年家用,希望能盡快拿回。法官查無他在賭桌上的證據,加上賭博罪不罰未遂或預備犯,因此撤銷原處分。
裁定書指出,雲林警方今年1月破獲一處推麻將筒子職業賭場,當時查緝現場人數眾多、情況混亂,部分賭客四處逃竄逃離現場並藏匿相關賭資等證物,張姓賭客也怕被抓,跳窗逃逸,被警逮回,身上攜帶的4萬0900元被當作賭資一併查扣,警方依賭博罪違反社秩法裁罰6千,並沒入賭資。
但張姓賭客提出異議,辯稱他先前曾到同一賭場賭博賺了1、2千,但當天跟友人才進去1個多小時,他坐在沙發那裡泡茶,還沒有玩到,警方就進來,他還提出農會存摺交易明細等,辯稱身上的錢是要繳貸款及過年家用,是警方要他拿出身上全部的錢否則充公、若拿出來筆錄做完就會歸還等語,他才取出來,不是賭資。
法官審理發現,賭場監視器皆對外拍攝,並無在場者參與賭博直接影像,現場帳冊也未有賭客名單等資料,雖然,張姓賭客坦承進入賭場確實有意賭博,帶去的錢也有一些要拿去賭,但尚未實際參與賭博即被查獲。因此,既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張姓賭客當日客觀上確已實際參與賭博,由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4條並未設有處罰未遂犯或預備犯的規定,自無法認定4萬0900元屬於賭資,因此撤銷處分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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