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勞保會破產聲請勞保條例釋憲 立委「還未行使職權」不受理
前立法委員賴香伶等31人認為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19條、第58條、第59條、第63條之2、第66條及第69條規定,有關保險費、保險給付、保險基金及經費等規定,導致勞工保險基金即將用罄,違反代際正義原則,牴觸憲法第153條、第155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8項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一致裁定不受理。
賴香伶等人認為立委在行使職權時,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因此依立委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的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違憲判決。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依憲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有議決法律制定案或修正案的專屬職權,立委基於維護憲政秩序及法治原則的職責,在制定或修正法律時,應自行審定符合憲法意旨的條文。如果法律公布施行經相當時日,立委認有違憲疑義,自應先行提出修正案,並於確定修法未成後,由少數之四分之一以上立委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才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修法未果」意旨,進而符合憲訴法第49條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中的就其「行使職權」要件。
但31名立委聲請宣告違憲的條文,分別於1979年、2000年、2008年修正公布,施行已有相當時日,賴香伶等人雖不是議決通過條文的立委,但如確信條文違憲,也應在憲法賦予修法權修法未果後,才能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調查,部分聲請立委曾就部分條文分別提出新增及修正草案,但至2023年12月29日提出本件聲請案為止,新增及修正草案仍在立法院有關委員會審查中,不符「修法未果」意旨,也不構成「行使職權」要件。
另外部分聲請立委雖分別於2020年3月25日、同年9月23日擬具「勞工保險財務永續特別條例草案」及2023年4月19日擬具「立法院公共年金改革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提出議案,並針對「勞工保險局作業基金」提出預算凍結案,但並未敘明草案及預算案與規定違憲疑義有何關聯,不符合憲訴法規定。
因31名立委的聲請未符合憲訴法聲請要件,憲法法庭一致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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