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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丟真槍買假槍偽充遭記過 連長告輸
陸戰新訓中心前年第一梯次教召前晚,聯合械庫內一把四五手槍不翼而飛,營長林家葳獲知後,竟指示四名連長合購仿真槍入庫偽充,但紙包不住火,年初包括林等四人先遭判刑。去年四月,海軍重懲,連長鄭年宏被記大過一次,鄭認為處分過重,提訴願遭駁後,改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
屏東地檢署起訴指出,陸戰新訓中心第二營前年二月七日至三月四日、執行教召任務整備期間,因怠於清點不慎遺失一把四五手槍,直到教召前一天才發覺,而這把國軍用槍消失一年多,尚未尋獲。
今年一月,屏東地院依偽造文書等罪判營長林家葳與連長陳佑瑄、鄭年宏、李文翟等人一年四月至十月不等徒刑,緩刑二年,分別支付公庫二萬至九萬不等罰金。
而去年四月,海軍召開懲處人事評議會,從軍廿二年的林家葳被記二大過二小過,從軍十年的鄭年宏處分最輕,記大過一次,但他認為,當下有立即通報營長,無法認同人評會以「怠忽職守」處分他。
鄭說,一來他非遺失槍枝的第五連主官;二來,雖明知林家葳指示以仿真槍偽充隱瞞,但他僅配合參與偽冒過程,違失情節較遺失槍彈輕。不過,屏檢查出仿真槍為連長四人共謀購入,且聯合械庫鑰匙為輪流保管,皆負保管之責。
高高行認為,鄭身為主官應熟稔規定,即使是上級指示也應據實回報;鄭未再通報指揮官,致使回報機制完全停擺,不能免除責任。人評會記大過並無違誤,判鄭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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