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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蕙如的侮辱職務罪違憲 大法官:應包容批評施政、刻薄也要保障

楊蕙如在日本關西機場事件時率網軍汙衊駐大阪辦事處,台灣高等法院依侮辱公務員執行之職務罪判5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定讞。她認為刑法第140條違憲,聲請憲法法庭今判侮辱公務員罪應限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目的是妨害公務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侮辱職務罪違反言論自由,即日失效。

本號判決共有5名聲請人、10起案件。刑法第140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憲法法庭指出,為貫徹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基本精神及原則,國家對於涉及公共事務言論的內容及觀點,應盡可能保持中立,容許各種言論內容或觀點在言論市場中相互論辯、競爭對抗,尤其是針對國家機關、政府施政或公務執行等公權力的異議或反對言論,國家更應給予最大之保障,避免威權統治期間以刑罰手段箝制言論的慘痛經驗。

憲法法庭表示,從妨害公務罪立法章節安排,可知立法意旨是在保障公務執行有關的國家法益,非個人法益,屬個人法益性質的社會名譽及名譽人格,非侮辱公務員罪所保障。侵害公務員個人名譽的公然侮辱行為,適用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處罰。

因公務員執行公務攸關人民權益,如治安維護、國境執法、犯罪防治、強制執行、偵查審判等,憲法法庭認為侮辱公務員罪部分以確保公務執行為保障法益,立法目的正當。但為避免公職威嚴空泛、抽象,侮辱公務員罪範圍應限於人民的侮辱性言論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如此才合憲。

憲法法庭認為單純的口頭抱怨,或出於一時情緒反應的言語辱罵,雖會讓公務員不悅,但通常不致妨害公務後續執行,難認「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但對於楊蕙如所犯的「侮辱職務罪」,憲法法庭認為是屬於「對事不對人」的言論,用刑罰制裁的寒蟬效應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還大,因此採嚴格標準審查。

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的異議、質疑、批評,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民主國家不僅不應禁絕,還是憲法言論自由的核心保障範圍,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的職務行使,就算用語刻薄、粗俗,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

憲法法庭認為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不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就算只處以罰金刑,也違反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侮辱職務罪違憲,即日起失效。因此,楊蕙如與網軍下線蔡福明被判有罪確定的案子,憲法法庭今廢棄並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楊皓清特別說明,侮辱職務罪雖違憲,但個案若有針對特定或可得特定的公務員為攻擊、辱罵,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或讓公務員社會名譽、名譽人格受到減損,可能構成侮辱公務員罪或公然侮辱罪。

「卡神」楊蕙如聲稱辦侮辱公務員罪會讓國家負擔後續警詢、偵查、起訴、審判等冗長司法程序,「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反而降低公權力效能,更主張刑法第140條違反憲法平等、言論自由、比例、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卡神」楊蕙如聲稱辦侮辱公務員罪會讓國家負擔後續警詢、偵查、起訴、審判等冗長司法程序,「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反而降低公權力效能,更主張刑法第140條違反憲法平等、言論自由、比例、法律明確性及罪刑相當原則。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公務員 公然侮辱 憲法法庭 楊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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