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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退役前夕酒後拿滅火器打死人 國民法官判13年
桃園25歲李姓男子退伍前2天與多名友人到釣蝦場歡唱,因故與21歲徐姓男子起口角後憤而持滅火器打死他,桃園地方法院連續2天經國民法官與法官共組合議庭進行審理,今晚6點10分進行宣判,將李某依犯現役軍人犯殺人罪,符合自首減刑規定,判處徒刑13年,本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李莛富2023年7月2日凌晨2點在桃園市平鎮區的釣蝦場包廂內,因飲酒及乾妹妹感情生變等事由與徐姓男子發生口角衝突及肢體接觸,李男將徐打倒在地後,李男竟順勢以雙手拿取連接釣蝦區及包廂走廊門旁的滅火器,由上而下朝徐男的左後腦重擊1下,致使徐的頭部外傷併顱底多處骨折、顱內出血,導致大量出血、腦損傷、血液吸入肺部窒息死亡。
警消案發後據報到場,李某等人聲稱徐男自行跌倒撞傷,但檢警認為當時現場血跡太多,案情似乎不單純,不過李男在警方合理懷疑犯案前,立刻於案發後10小時,即7月2日中午12至下午1點間,以書寫並提交自白書的方式,向警方表明自首而願接受裁判。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李某依其智識程度,可理解其行為造成的後果,卻以滅火器朝被害人砸擊頭部致被害人徐男死亡,造成被害人家屬無限傷痛,所為實值非難;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人家屬並未原諒被告的犯後態度;此案犯罪的原因係為偶發飲酒衝突所致,被告於案發時,尚涉有另案經偵查,竟未能慎行,仍為此案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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