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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長鍾東錦競選幹部涉買票 更一審輕判獲緩刑
陳申陽是前年擔任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委,涉嫌在前年底,與丘姓、林姓選民二人,以現金向選民買票,一審判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二審駁回,最高法院今年初發回更一審,台中高分院昨宣判,改判陳2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緩刑5年,公益捐80萬元。
最高法院今年3月認為前審駁回陳上訴,有法規不當及判決理由不備的違誤。
最高法院指出,因陳雖在偵查中否認有替傅顯榮賄選,但能否說陳在偵查中,沒有針對第一審判決犯罪事實,有替傅松琳向丘姓夫妻2人買票等情,此部分自白行賄犯罪,有研酌餘地,有關具體形成宣告刑時,是否將輕罪刑罰做充分、完足評價,因此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昨天審結,認定陳仍涉犯違反選罷法,判刑2年、緩刑5年、褫奪公權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支付公益捐80萬元、法治教育5場次,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申陽是去年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他為讓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大湖村長候選人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候選人謝見德能順利當選,以1票1千元的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在去年11月間向選民買票,每次買票金額在2000元至1.4萬元不等。
一審認定,陳申陽涉犯交付賄賂罪,判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陳與檢方都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認為,一審已考量陳申陽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做出判決,已就量刑的刑度詳為審酌、敘明理由,無悖於量刑的合理性,一審判決無過輕或過重之情形,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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