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金鎧涉30年前命案獲准再審 最高院發回更裁
男子呂金鎧被控犯下民國82年中興大學女學生命案,更六審判刑20年後捨棄上訴定讞,101年假釋出獄。高院裁定准許再審。檢方提起抗告。最高法院今撤銷原裁定發回高院更為裁定。
中興大學1名女大學生民國82年間經家教中心安排,前往當時台北縣中和市(新北市中和區)1處公寓3樓面談後喪命;檢警追查,認為公寓住戶麵包師傅呂金鎧與借住的友人陳錫卿涉有重嫌,83年初將2人查獲到案。
檢警指控,有妨害風化前科的陳錫卿82年12月17日假釋,投靠獄中認識的呂金鎧;同年月22日,陳錫卿佯稱找家教,家教中心安排女大學生前往面談,陳錫卿及呂金鎧合力制伏女大生並性侵得逞,另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死結,造成范女窒息死亡。
新北地方法院判處陳錫卿、呂金鎧死刑,案經最高法院多次發回,高院更六審認定呂金鎧曾以衛生褲在范女頸部打結但未致命,是陳錫卿另行起意打死結後才導致范女死亡,因此依對女子以強暴方法而為性交罪、殺人未遂罪,判呂金鎧20年徒刑,陳錫卿死刑。
呂金鎧在更六審判決後捨棄上訴而定讞,陳錫卿繼續上訴。更七審委託刑事局鑑定DNA,發現死者下體沒有呂金鎧精液,改認定呂金鎧並非共犯,仍判陳錫卿死刑;但更十一審又認定陳錫卿、呂金鎧為共犯,判陳錫卿死刑,案經最高法院98年間駁回上訴定讞。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協助呂金鎧向高院聲請再審。高院認為,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以最新DNA技術實施鑑定,確認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的DNA與共同被告陳錫卿相同,而與呂金鎧不同,且呂金鎧指警方刑求尚非完全無稽,裁定開始再審。
最高法院認為,陳錫卿指證呂金鎧當時負責按壓被害人讓陳男性侵,所以被害人陰道內精子細胞的DNA只有陳錫卿,符合卷證資料內容,呂金鎧雖未直接性侵也恐構成共同正犯,因有須再調查事由,撤銷開始再審裁定,由高院更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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