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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少女討清涼照被法辦 法院認「低胸乳溝」不算猥褻判無罪
彰化吳姓男子向未成年女友討要清涼照,被檢方依引誘少年製造猥褻照罪嫌起訴,吳喊冤照片沒露點、露乳暈;法院查,照片都已被刪除,少女稱自己穿低胸上衣沒露點,而根據社會開放風氣,女性穿比基尼、運動健身露出乳溝屢見不鮮,認定不構成猥褻,一、二審都判吳無罪,仍可上訴。
彰化地檢起訴指出,吳男2022年7月至9月中秋節假期間,傳LINE向1名少女要求、引誘她自行拍攝足以引起性慾的身體照片,對方就答應並自拍數張「低胸裸露乳溝」照片傳給吳,認為吳涉嫌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引誘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照片罪。
法院審理時,吳坦承要求少女自拍清涼照給他,但辯稱這些照片都沒有露點、露乳暈,只是比較像網路上外拍那種照片,沒有要對方拍裸照,只要求類似外拍照,認為不構成裸露引起性慾照片。
法院指出,刑法上的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顯現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之道德感情。針對猥褻照片審查時,應就整體性、目的性觀察。
由於相關照片已經被刪除,一審根據少女證詞,她稱拍給吳男的照片,自己穿低胸上衣,但沒有很裸露、沒有露點。另刑事局鑑識還原吳的電腦、手機,也未發現有低胸露乳溝照。
法院也說,現今社會觀念,女性在海灘、泳池穿比基尼,或在健身房穿運動內衣運動,就露出乳溝屢見不鮮,是社會風氣開放表現,電視節目、寫真更非罕見,多數人以尊重、欣賞觀點視之,一般人自拍更屬尋常,並非全然以厭惡或羞恥不堪。
法院認為,檢察官沒提出照片,就用供述認定照片有露出乳溝,並認定是猥褻照,尙嫌速斷,因此本案乳溝照片如何裸露、是否足引起性慾或羞恥,無從知悉,一、二審都判吳男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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