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議員施嘉華涉贊助文宣品賄賂 二審今判刑3年1月
彰化縣議員施嘉華與其父親在前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鄉鎮民代或村長候選人支持,一審施與其父分別被判刑3年2月、3年4月,都褫奪公權3年,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今天宣判,認為施與其父涉犯交付賄賂罪,部分犯罪事實與一審認定不同,分別減輕一個月,改判3年1月、3年3月,仍褫奪公權3年,仍可上訴。
台中高分院表示,此案撤銷改判理由此案施姓父子除了提供金錢、贊助鄉代候選人文宣品之外,還有委由候選人再轉交給其同戶家人,檢方起訴事實與一審認定,已達到對有投票權人支付賄賂的階段,但二審審理後認為,根據卷內事證,應只構成預備行賄罪,但施姓父子涉犯交付賄賂罪,最低法定刑為3年以上,因此分別各減輕1個月。
檢警調查,前年選舉期間,施嘉華參選彰化縣第三選區(和美)縣議員,利用贊助或墊付文宣品費用的名義,拉攏較具地方影響力的鄉鎮民代表或村長候選人。
其中,施嘉華贊助5.5萬元的文宣筆、打火機給伸港鄉周姓鄉代候選人,施復興贊助價值約7.2萬千元的口罩給邱姓和美鎮民代表候選人,贊助1.5萬元的文宣筆給林姓伸港鄉代候選人,要求這些候選人協助,讓選民投票給施嘉華。
施復興父子應訊時強調,他是與村長、鎮代候選人聯合競選,才會代購各種文宣品,並向相關候選人收取文宣品費用,並非賄選。施復興腦部曾手術,經常忘記事情,檢察官偵訊時態度凶悍,導致他們記憶力混亂,才不記得曾向聯合競選者收款等事項。
一審審酌,施復興曾任線西鄉民代表會副主席,施嘉華兩度當選縣議員,為爭取和美鎮、伸港鄉、線西鄉選民支持,變相提供同等價額的現金,單獨或共同基於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而約其一定行使投票權的犯意聯絡,分別判處施嘉華3年2月、施復興3年4月的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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