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金加碼或羈押?郭哲敏交保裁定遭撤 新北院明午重開羈押庭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涉經營AE博弈網站及地下匯兌洗錢217億元遭檢方起訴,新北地院上月23日裁定郭以5千萬元交保,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同時配戴電子腳環監控。經檢方以4大理由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交保裁定,發回新北地方法院更裁,新北地院已確定明天下午16點50分由原合議庭重開羈押庭。
新北地院原本裁定郭哲敏以5千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接受電子腳環科技設備監控,並禁止對證人及張旭昇實施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的行為;共犯張旭昇以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及出海、限制住居,同樣禁止危害、恐嚇、騷擾、接觸、跟蹤證人。
新北地檢抗告理由首先是認為郭哲敏是通緝到案,原本就有逃亡事實,他海外資產雄厚,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且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甚至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的財力及能力潛逃國外並在國外生活。
其次,郭哲敏為本案賭博、地下匯兌、洗錢犯罪集團首腦,先前已有滅證事實,依審理計畫,證人詰問至少至今年6月7日,而禁止接觸騷擾的高達40餘人,郭有對證人騷擾、施加暴力,影響證人證述的強烈動機和高度串證之虞。第三是檢方認為法院交保相關措施,無法防止郭哲敏逃亡及勾串證人,亦無法防止破壞監控設備,或以偷渡等方式棄保潛逃,仍有羈押禁見必要。
新北檢認為如果法院仍要交保,建請提高具保金額,因為郭一經裁定交保,即火速辦完交保,可見錢對他來說不成問題,考量本案犯罪所得,僅5千萬交保金額過低,無法達到阻止棄保潛逃目的,應將交保金額提高至2億元以上,同時對共犯張旭昇施以電子腳環。
高院則認為郭哲敏、張旭昇涉犯銀行法非法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等罪嫌重大,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事實,並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本案還有多名證人待調查。
其中,張旭昇更曾對證人實施私行拘禁及傷害,經判決有罪確定,高院認為新北院沒具體說明為何2人遵守諭知的條件就可以達到原先羈押所欲達成避免串證的目的。而張旭昇的交保金額僅30萬,高院也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因此認為檢方抗告有理,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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