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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家慘了「售贗品原價退費」 CHANEL、Dior都假包被判賠
張女在基隆市經營精品店,她在收據上都還蓋有「本店如售贗品則原價退費」文字,林女花10萬元購買1件CHANEL Boy 25cm荔枝皮包,及1件Dior黛妃金鍊包,沒想到,2件名牌包經送鑑定都為贗品,基隆地院法官日前判決張女要賠原價10萬給林女。
判決書指出,張女在民國107年1月2日,在基隆市其經營的精品店內、將CHANEL Boy 25cm荔枝皮包1件及Dior黛妃金鍊包1件,佯稱為原廠正品二手包,以10萬元價格賣給林女。但這2件皮包經送鑑定,都確認為贗品。
林女的女婿發現岳母購得的名牌包與正品有異,報警處理,經警執行搜索,查扣共14件皮包經鑑定後均為仿冒商標皮包,法官依詐欺取財罪判張女有期徒刑6月。
法官認為,張女長期從事精品名牌包販售,對於查扣的14件皮包的真正商標,當有相當認識及專業程度,應能判別真偽。
張女向法官說,她賣的都是她認為是真品,指本案相關鑑定書是球員兼裁判,鑑定的人不知道如何鑑定真假,就認為鑑定的包包是仿冒品,並指有的是供自用、兒子使用,屬限量版或樣品,並未對外販售。
張女還表示,她賣給林女的2個皮包,她有先去專賣店看真品的樣式,她確定是真品後,才收購這2個皮包賣給林女,她承認當時鑑定能力真的有不足,因為仿冒的太像,假如她要騙的話,不需要開立保證書,而於保證書上承諾日後願七折回收、如屬贗品則原價退費等字句,但既然皮包鑑定結果是贗品,願意賠償。
林女不甘損失,求償買此2包原價10萬元,法官表示,張女不法侵害林女財產權,導致10萬元損害,依民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判賠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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