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貪遭押近9個月 課長復職無望還告中油討百萬欠薪
台灣中油公司煉製事業部前執行長徐漢涉貪,扯出煉製事業部其他弊案,黎姓課長被控採購收賄,被羈押近9個月,依規定被中油處停職處分,事後黎男起訴後由法院交保,他爭取復職被中油打槍,另提民事訴訟跟中油追討停職全薪及復職前薪水共108萬元,法院審理後,認定中油處分合乎規定,判黎男敗訴。
判決指出,黎男為中油儲運課長,前年2月間,檢調查出黎辦理的「自記式長期紀錄液位/溫度計及偵測儀一批」換購案涉貪,黎男護航廠商得標,將兩種不同產品併同一標案招標,廠商得標後,再交付20萬元給黎男。
檢調偵辦後,認定黎男收賄,同年2月25日經橋頭地檢署聲押禁見獲准,檢方偵結,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黎起訴,案件移審法院後,黎因否認犯行,證詞牴觸,被法院裁定續押,直到同年11月11日才以25萬元交保停押。
黎男涉貪被羈押近9個月,中油公司依內部「工作人員考核獎懲注意事項」處以停職,停職期間僅領3分之1薪水,換算每月約3萬2000多元。
黎男交保停押後,向中油爭取復職,但全案目前仍在橋頭地院審理中,黎復職無望,他向立委陳情也無果,去年4月間向中油提告,認為他交保後停職原因就消滅,中油要補給他停職期間未領的全薪。
另外,停職原因消滅後,依規定最遲也應在1個月內讓他復職,中油卻藉故推託,因此從去年1月起至他提起民事訴訟這段時間,中油應付他每月9萬6000多元全薪,包含停職期間及復職前薪水,合計應賠他108萬元。
中油反駁,稱黎男犯行仍在審理中,並移送懲戒法院,是否被判刑還未確定,因此不符復職規定;中油每月給付3分之1薪水,已高於基本工資,停職、暫不許復職及給付薪水,都合乎公司規定。
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中油復職規定是指「未受徒刑之執行者」,黎男涉貪一案仍在審理程序中,判決尚未出爐,並不符公司復職規定,因此黎以停押為由申請復職,並無任何憑據。
法官綜合事證,認定中油對繼續停職或准予復職有裁量權,「停止羈押」並非爭獎懲注意事項所定「應許其復職」情形,中油並未違反規定,判黎男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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