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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指球友國中女兒!男挨告辯稱「男女情愫」 被判3年4月
陳姓男子2年前結識球友就讀國中女兒,年齡相差10多歲,交往後在賓館與少女發生性行為,且在車內撫摸胸部及下體,球友得知後氣炸了提告,陳辯稱,出於男女情愫,日後也希望能結婚,遭球友拒絕,法官認陳犯對未滿14歲女子性交、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應執行3年4月。
陳於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辯護人以兩人為男女朋友,陳自始坦承犯行,也表明願與女方及球友和解之意,但均未獲同意,陳所為固然不對,但日後也希望與成年後女方結婚,希望可以減輕其刑。
合議庭認為,陳與球友認識多年,2人間有10歲差距,長期受如兄長般關照,陳與球友女兒相差10多歲,本更應以父兄般之情誼關懷她,豈有利用其心智未成熟之際,藉關懷之名對其性交?這叫球友情何以堪?
且綜觀陳與少女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也少見關懷,多是論及男女情愫之事,陳早經球友警告別再往來,仍再與少女聯繫,分別對未滿14歲少女性交、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猥褻兩次,雖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但所為對少女身心健全發展勢必將造成相當程度負面影響。而球友更請求從重量刑。
台南地院認陳犯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處3年2月;又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猥褻罪,共兩罪,各處7月,應執行3年4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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