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 人頭帳戶遭告誡可暫停、限制或關閉5年
法務部表示,為杜絕人頭帳戶問題,繼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施行,今天起遭到裁處告誡的人頭帳戶,帳戶功能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徹底消除詐騙集團收購動機。
法務部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洗錢防制法修正條文自去年6月16日施行,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或帳號交付、提供給他人使用。
法務部指出,違反者,除了警察機關裁處告誡外,若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或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於5年內再犯,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法務部表示,先前公告預告「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草案,此管理辦法今天施行,未來遭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的帳戶或帳號,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或逕予關閉。
管理辦法重點,包括遭裁處告誡者各金融帳戶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各為新台幣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另外,遭裁處告誡者虛擬通貨平台帳號結清後,逕予關閉,不得開立新帳號;即便經允許新申請成為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的賣方客戶,也不再有虛擬帳號服務,於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天、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
此外,查證期間即得先暫停遭裁處告誡者的帳戶或帳號功能,且若5年內再犯者,限制或關閉期間將重新起算5年。
法務部指出,人頭帳戶造成金融交易活動極大不便,經內政部警政署裁處告誡的人數超過1萬2000人,往後將與相關單位落實此辦法規定,全面杜絕人頭帳戶亂象,守護全民財產,重啟金融秩序新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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