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4600萬豪宅登記給媳婦 夫妻鬧離婆婆打官司成功討回
高雄楊姓女子和劉姓男子結婚多年,2014年間,婆婆砸4600萬元購入鼓山區指標豪宅,房子登記在楊女名下,事後楊女和劉男鬧離婚,婆婆主張該間豪宅是「借名登記」,楊女則反則該屋是婆婆贈與,高雄高分院審理後,依據證人證詞,認定豪宅是借名登記,判決楊女敗訴。
判決指出,楊女和劉男2006年結婚,夫妻育有4名兒女,2014年間,楊女婆婆向張姓屋主購入高雄鼓山美術館特區指標豪宅,砸了4600萬元,因楊女為首次購屋,享有優惠利率,房子便登記在楊女名下。
事後楊女和劉男鬧離婚,婆婆主張該屋是「借名登記」,當時只是楊女享有優惠利率,房子才登記在她名下,並非贈與,提告要求楊女返還該屋。
但楊女辯稱,她和劉男結婚後,劉男一家對她本就十分慷慨,由於她全職在家照顧孩子,婆婆不僅為孫子購買保險,還購入該屋給她,作為答謝之用。
楊女還稱,公婆家族經濟十分優渥,丈夫生活奢侈,並有收藏名車、名錶等嗜好,婆婆當時共買3戶給3名子女,是後來她丈夫外遇,婆婆為安撫她不要追究,才把房屋贈與,且房屋稅都是她繳納,權狀也是她保管,可見不是借名登記。
一、二審法官開庭調查,發現該棟豪宅購屋時的頭款、貸款、佣金等2千多萬元,均由楊女婆婆支付,且房屋買賣都是婆婆出面洽談,並非由楊女購入。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參酌張姓屋主、建設公司銷售經理、銀行行員等證詞,認定該棟豪宅是婆婆出面洽談房屋買賣、貸款等事宜,判決婆婆勝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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