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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市前機要收廠商錢、咖啡豆和茶葉 無罪逆轉改判關7年半定讞
嘉義市政府前機要專員吳健榮收受承攬廠商10萬元現金、價值20餘萬元咖啡豆和茶葉,協助廠商履約及請款時不受刁難,一審判決無罪,但二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認定吳犯貪汙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逆轉改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吳健榮原為市府工務處技士,2018年退休再以機要職回聘任市府專員,2021年元月離職;吳健榮任職期間,負責路面養護工程調查、測量、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等業務,而廠商得標承攬「聯合挖掘申請業務管理服務案」,為求順利履約及請款、不受刁難,委請吳協助,並給付10萬元現金。
吳2018年3月2日退休後,2019年再受任用為市政府專員,2020年2月14日又收受承攬路面整修工程的業者給付價值10萬餘元的咖啡豆與茶葉,同年5月間再度收受價值2萬餘元咖啡豆、8萬餘元的茶葉;案發後吳健榮2021年1月辭職生效。
吳否認犯行,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罪嫌起訴,一審認為吳和廠商給付財物之間沒有對價關係,判決吳健榮無罪;檢方上訴,二審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認為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是指一般職務權限,不以依內部事務分配所實際具體負擔的事務為限。
二審指出,吳健榮貪圖錢財收受賄賂,有害公務員廉潔自持的要求,玷汙、褻瀆公務執行的純正,敗壞官箴,嚴重破壞國家公務員的清廉形象,造成一般民眾對政府不信任,損及其他努力任事的公務員社會評價,改判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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