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基隆市區飆112公里 不服被罰辯沒看到測速告示牌
詹姓男子凌晨在基隆市區道路開車,時速飆破100,達112公里,收到超速62公里紅單,裁罰8000元、吊扣牌照6個月。詹男質疑取締方式有瑕疵,不服處分並提告。法官審理後認定監理單位裁處無誤,駁回告訴,詹男仍表不服上訴。
詹男去年3月10日凌晨1點多開車沿基隆市仁一路行駛,經過台電基隆區營業處前方路段時,警方以雷達測速儀測得行車時速112公里,當地最高速限為每小時50公里。
基隆警一分局員警填製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舉發駕駛人也是車主的劉男兩項違規。監理單位認劉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逾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內」之違規行為,裁罰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另依違反「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違規行為,裁處車主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詹男對兩件處分都不服氣,提起行政訴訟,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詹男主張雷達測速儀器未依道交條例規定,在取締地點上游100至300公尺內明確標示,監理單位提出的告示牌設置照片,也無從證明確有實際依規定設置,舉發自屬違法,聲明撤銷原處分。
監理機關答辯,詹男在時速最高50公里路段,經移動式科學儀器測得時速112公里,超過速限62公里。警方舉發採證照片,詹男的車位在正中央,屬發射範圍,警方也有依法樹立明顯「警52」及速限標示牌告知駕駛人,裁處無誤,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指出,警方執法儀器有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雷達測速儀器檢定合格證書,再加上相關事證,堪認詹男在限速50公里路段,確有超速60公里以上至80公里以內違規行為,舉發及處分都無違誤。
法官說,現行法規要求在一般道路以雷達測速儀測速時,應於100公尺至300公尺間設置「警52」測速告示牌,用以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應依規定速限行駛。依舉發機關檢附違規地點及測速取締標誌距離圖,可見在取締地點上游145.22公尺設有限速50及測速取締標誌牌面,圖樣清晰可辨,足已能提醒用路人前方路段有測速取締執法,應依規定速限行駛,駁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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