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表封印破壞…願賠短收電費 台電求償1年電費法院判准
基隆市李姓男子開設的公司地點的電表,被查出封印鎖遭破壞再封回,台電依電業法求償1年的電費36萬多元。李男指台電不應將電表故障推諉是他所為,他會補繳短收電費,但不認侵權並需賠償。基隆地院審理後,認定李男違規用電屬實,台電求償1年電費有理由,判李須全額賠償。全案可上訴。
台電起訴主張,去年6月28日派員會同用電人李男開設的公司處用電時,發現電表封印鎖遭破壞再封回,電表已不見同字鉛封印,內部構造軸心偏離,導致電表無法正常計量。李男查看屬實,當場於台灣電力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上簽名並蓋章同意。台電計算後依電業法和違規用電處理規則,向李男及李男擔任負責任的公司,連帶追償電費36萬3783元。
李男抗辯指出,公司設在電表用址,但實際上用電地址並未從事任何商業行為,用電僅供居住用途。居家電力使用平均電費本屬低廉,有何動機違規用電?他在2021年初遷入前,台電曾派人修繕電表,而未將封印封回或調整構造軸心也不無可能,要將電表故障推諉是他所為,台電應負舉證責任。
李男並提出去年各期電費資料,指台電更換新電表後,用電情形與同期歷史電費相比並無明顯差異。以他的職業、經歷,也難認會為2個月微薄差額電費,雇用他人將電表拆封,獲取不法利益。當天在用電實地調查書簽名,是指在電表自然損壞情形下,會補繳短收電費,而非自認有侵權行為,願負損害賠償之責,聲明駁回告訴。
法官審理後指出,影響用電因素很多,台電依電業法規定追償費用,為法定的特殊計算基準,無從僅以李男公司去年5、6月,去年7、8月和去年9、10月3期電費,與前年和大前年同期電費比較,並無顯著差異,做有利李男的認定。
法官認為台電依用電設備、用電種類、瓦特數,再按供電時間及電價追償1年電費36萬3783元有理由,可以採認,應予准許。李男及李所開設公司各負全部給付義務,其中1人給付,其他人即應同免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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