帳戶供詐團接收贓款500元 他還提領花用…被重判1年2月
台北吳姓女子去年2月9日誤信IG上可提供居家賺錢的管道廣告,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要求她需先支付押金避免棄單,她將500元匯入指定帳戶後察覺有異報警,揪出馬姓男子隔天到ATM提款,馬辯稱帳戶遭盜用,不為法官採信,認他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1年2月。
檢警調查,馬將銀行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接收詐騙贓款,在IG刊登不實廣告,表示可提供居家賺錢管道,吳女瀏覽後透過LINE聯繫,詐團成員佯稱,需先支付押金避免棄單。去年2月9日下午3時33分,吳女將500元匯入該帳戶,馬隔天晚間6時19分許前往台南南區某便利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自帳戶提領包含吳女匯款在內的1萬3000元,製造金流斷點。吳女察覺有異,向台北市警局報案,經台南地檢署偵查起訴。
馬坦承,該帳戶是他所申辦,也在便利超商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3000元。他辯稱,不認識詐騙集團,不知道被害人為何匯錢到自己的帳戶內,因為有錢所以就提領出來花用。
台南地院指出,馬指稱帳戶是遭盜用,但他自稱帳戶沒有交付給他人使用,又如何會遭他人盜用?若馬非屬詐騙集團成員,對於自己帳戶內突然多出來的錢,必然感到困惑,而報警或聯絡銀行處理,豈會明知不是自己的錢,卻又將其提領花用殆盡。
台南地院表示,馬不僅止於提供帳戶幫助詐欺取財或洗錢而已,必然是屬於詐騙集團中的成員之一,為自己不法利益,提供銀行帳戶作為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帳戶工具,在告訴人遭詐騙而依指示匯入500元後,馬再持提款卡將帳戶內款項提領花用。
法官語重心長說,我國詐欺事件頻傳,嚴重損及社會治安及國際形象,且利用網際網路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使得詐欺的對象範圍更加廣闊,而偵查更是查緝不易,破壞人與人之間的信賴關係,造成受害人求償無門,成為犯罪偵查死角。
本件並造成告訴人受有500元經濟損失,馬不僅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失,犯後態度不佳,認馬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1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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