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男不滿被攔 怒開車門撞女警、囂張嗆聲…妨害公務下場曝
桃園一名王姓男子去年9月搭乘友人車輛行經桃園區三民路2段、民生路口,因違規左轉遭員警攔下後不配合,竟猛力開車門撞擊員警,還搶奪員警物品並扭轉員警手腕,造成員警多處受傷。桃園地院審理,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王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
判決書指出,40歲王男去年9月15日凌晨3點25分許,搭乘邱姓友人的車行經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2段、民生路口,未依規定左轉彎被巡邏員警攔停,蔡姓員警及洪姓女警上前盤查身分時,王男明知洪警站在車門外,竟故意猛力推開車門撞擊車旁的洪警,還戲謔調侃她稱「妳生病了是不是?」
隨後蔡警緊急上前詢問狀況,要求王男提供身分證號碼並製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王男拒不配合,甚至坐回副駕駛座,一邊抽菸、一邊和洪警說「過來拿啊,妳會怕是不是?」接著徒手搶奪洪警在夜晚執行公務所持的照明燈,並扭轉她的手腕,惡意妨害2名員警執行公務,隨即遭壓制並以現行犯逮捕。
案經2名員警訴由桃園分局報告偵辦,發現王男先前就曾因妨害公務被判拘役30日,而王男在警詢、偵查中僅坦承有推開車門及抓住洪警的手。對此洪警提出診斷證明書,因王男強開車門、扭轉手腕導致她會陰部挫傷、左側手部挫擦併瘀青,並提出行車紀錄器及當晚配戴的密錄器畫面,犯嫌堪予認定。
桃園地院審理,指出刑法上累犯的成立,是以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要件,王男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桃院判處拘役30日,王男並無有相同罪質的「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前案紀錄,因此並非累犯,不得援引累犯的規定而加重其刑。
法官審酌,王男任意對員警施加暴力,藐視公權力,行為實屬不當,念及王男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與洪警經調解成立且當庭履行完畢,兼衡王男犯罪動機、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依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王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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