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醫護出國須院方審查 台大醫院工會提起不作為訴訟
在台大醫院內部「員工申請出國應行注意事項」規章中,訂有包含員工須於出國前載明出國地提出申請,經院方審查通過後才可出國,且若未依規定完成程序,更將被提送考績委員會懲處等嚴格規範,視醫療人員之隱私與遷徙自由等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於無物,台大醫院企業工會故依《勞動事件法》向台大醫院提起不作為之訴,今天首度開庭。本案重要性除旨在要求台大醫院廢止其不當出國審查管控條款之外,更具有在司法場域内突顯工會主體性、展現基層醫護意志集結、反抗醫院雇主不當管理措施、終結醫療業長年陋習的重要意義。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顧問柴世媛表示,回顧近幾年的醫療職場,尤其在疫情與醫院評鑑的經歷之中,可以發現院方時常針對員工的國外休假安排上制定大大小小的限制,這些都顯現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與各職種員工已淪為次等公民,台大醫院過去在多次協商與調解會議上,堅稱其沒有管理過當,總是以為保護員工安全、感染控制、人力調度等說詞,意圖侵犯基層員工應有的休假權利與遷徙自由,相當令人失望,她質問院方若是基於關心的立場,又何故制定懲處機制?而若為了人力調度,又能夠因此限制員工休假的地點安排嗎?
柴世媛強調,不論是法律保障之下的國定假日、例假日、休假日、特休,又或是加班所換取的補休,這些都是基層勞工盡心力付出勞務後所應得的權利,若將休假地點安排在國內,既不用報備也不用填申請單更無須獲得院方同意,但為何當地點更換為國外時卻一切都上了枷鎖?甚至以考績、績效等不利對待,威嚇不願意遵守這些不合理遊戲規則的員工呢?
柴世媛表示,院方作為雇主本就不應該剝奪勞工於非上班時間的遷徙自由,在已排定好的休假日,勞工有什麼樣的安排與規劃都是其自身應有的隱私與權利,沒有任何義務要告知雇主,更遑論獲取雇主同意,她呼籲台大醫院不要成為霸道與不守法的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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