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伯源胞弟侵吞馬英九競選經費1800萬 判關2年10月定讞
彰化縣前縣長卓伯源胞弟卓伯仲12年前擔任馬英九、吳敦義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時,以開立不實發票等方式侵占1800萬元經費,最高法院依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罪判卓2年10月徒刑定讞,確定要入獄。
卓伯仲2011年11月起擔任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並收受、保管馬吳「全國」競選總部、國民黨彰化縣委員會轉交的輔選經費;他同年間先洩漏彰化縣政府採購2012台灣燈會環保袋招標的規格、顏色等內容,讓友人廠商可以先開工生產,此部分卓伯仲犯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判刑6月確定。
卓伯仲同年得知朋友公司自有資金不足,無法支付原料、代工等貨款,生產進度不順,且友人請託他希望調度資金挹注公司周轉生產,卓伯仲事後指示會計將1000萬元競選經費匯入朋友公司的帳戶,再以不實發票核銷。隔年,卓伯仲再以假印製對開海報的發票,不實核銷800萬餘元。
一審依違反商會法、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判卓伯仲9年,二審改判卓8年徒刑,另有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判決被最高法院撤銷;更一審認定卓虛捏指定用途捐款39萬元,依侵占、違反商會法等罪判刑5年,另有1年得易科罰金之刑,但最高法院仍撤銷發回更審。
更二審審酌卓伯仲身為馬吳彰化競選總部執行總幹事,有妥善保管、僅能在輔選事務範圍支出經費的責任,卻擅自挪用1000萬輔選經費借給朋友公司周轉,事後更指示對方開不實發票以供核銷,再利用競選期間末期,預期經費將有結餘,而先行請另一廠商開不實競選文宣發票,侵吞800萬餘元經費。
更二審指出,卓伯仲為掩飾犯行,設法取得不實發票以便核銷經費,行為、手段、動機均不可取,且卓應知幾十年來台灣民主化轉型過程,人民期待的就是藉由法律透明的監督機制,擺脫黨國不分、公庫通私庫、政商勾結的惡習,但他利用民主制度的包裝、支持者的熱情捐輸,以黨庫通家庫方式恣意行事,逃避應受政治獻金法規範的監督義務,犯罪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依法判刑2年10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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