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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金12億拿不出百萬交保金 告律師重利借貸遭打臉
高雄檢、調查辦三鑫投資顧問公司違反銀行法,其中涉案的公司監察人簡以珍在羈押5個月後,獲裁定100萬元交保,但她臨時籌不出交保金,向律師借錢,2個月利息6萬元,事後告律師涉重利罪。高雄地檢署認為簡婦借錢時,非處於急迫處境,處分不起訴。
三鑫公司監察人簡姓婦人和公司負責人陳姓男子,2016年起,以「圈購」台灣上市櫃公司股票、投資俄羅斯海參崴賭場等名義,高利率向民眾吸金,致不少投資人上當,案經調查局追查,吸金達12億元,逾千人受害,後來陳男逃逸,由雄檢通緝中,簡婦後來因違反銀行法等罪,經高雄高分院判刑9年2月。
全案偵查期間,簡婦於2018年9月,經檢察官聲押獲准,直到2019年3月,她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保,獲法官裁定100萬元准保,但她臨時等不到交保金,便向徐姓律師借100萬元辦交保,雙方同意2個月利息6萬元,事後簡婦以律師趁她處於急迫且難以求助的處境,要求簽訂的借貸契約,利息每日千分之2,反提告律師涉刑法重利罪。
檢方認為,民法有關法定利率,以月息3分為民間借貸利息標準,按簡婦借100萬元、每月支付3萬元利息,換算出月息是3分,未屬重利罪規定的「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而且簡婦向律師借款,不是追求基本生活所需,而且幾經思量後才借款,也非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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