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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時...鴻海聲請發還2收回扣員工犯罪所得碰壁 聲請釋憲不受理
鴻海精密工業公司2名前員工收取供應商回扣,法院依背信罪判刑並宣告沒收台幣49萬4367元、人民幣13萬元定讞,鴻海向台北地檢署聲請發還犯罪所得,北檢以逾法定請求時間駁回。鴻海聲明異議接連遭駁,認為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
鴻海表示,2名前員工因任職期間違背職務,收取供應商佣金回扣而遭判刑確定,並須沒收犯罪所得,2人2021年9月間繳清,公司因此於去年11月25日以刑事確定判決為據,向北檢聲請發還他們所繳的犯罪所得。
北檢認為鴻海的聲請已超過法定請求時間,駁回聲請,鴻海不服,但先後向台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聲明異議、抗告都遭駁。鴻海認為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3條第1項、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鴻海主張聲請發還、給付沒收物、追徵財產須於刑事裁判確定後1年內為之權利行使期間規定,牴觸刑法沒收新制所確立的「被害人保護優先原則」,且1年聲請時間明顯過短,侵害鴻海財產權,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也違反比例原則。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認為鴻海主張聲請期間1年「過短」違憲,卻沒有說明理由,不符合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要件。鴻海對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審查庭也認為性質上是對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爭執;另外終局裁定理由中也指明,鴻海得據以聲請發還犯罪所得的刑事確定判決,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後,最高法院曾發函通知鴻海,鴻海於法定期間內依法主張權利的客觀可能性已有所斟酌、考量。
審查庭認為鴻海所指的規定並無悖離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或其他基本權意旨,不符合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定要件,裁定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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