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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除罪激辯 法官:若真是娼妓雜碎 為何不能罵
憲法法庭昨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是否違憲行言詞辯論,聲請人與法務部意見交鋒,大法官們也紛紛提出疑問。
本件主案是在網站上罵網友「卑劣無恥之輩」、「畜生」而被處拘役廿日的朱姓保險業務員所聲請,憲法法庭另併卅案審理。
聲請人之一、最高法院法官錢建榮認為一個人真的是「娼妓雜碎」為什麼不能罵?如果這個人天天打太太或人盡可夫,為何不能講?大法官詹森林打斷問「你認為可以當著眾人的面說她是娼妓嗎?」,錢答「我真的這樣認為」。
錢建榮說,如果當事人覺得心理受傷,可以透過民事求償,國家沒有理由動用刑罰去處罰講出內心話的人。錢表示,有修養的法官聽不進去刺耳的話、比較粗俗的法官可以容得下鄙語,導致在個案情況下有人有罪、有人無罪,充滿不確定性,也沒有明確性標準。
屏東地院法官林育賢認為,公然侮辱干預言論自由,單純爆粗口就處罰並不適合;他說一般人並不是不能被侮辱的「聖物」,該罪會不會是只是保護「個人情感」?
朱姓保險員律師王立中認為公然侮辱罪目的是要「保護名譽」,但要保障的是人格權、隱私權還是內在或外在名譽權?網路上有「判決價目表」,但依照不同情境並沒有標準,認為法官見解不一導致判決不一致,對被害人、被告都不公平。
法務部檢察司司長郭永發認為若走民事路線,被害人須付出自行撰狀、蒐證、訴訟費用等成本,他援日本為例,指日本去年修正公然侮辱規定,不改變構成要件,只提高刑度。郭不贊成將公然侮辱罪侷限於仇恨、挑釁性言論,許多人擔心新聞監督政府反遭國家刑事究責,但公然侮辱罪為保護人民名譽權而存在,不是國家對付異議言論的制裁手段。
審判長許宗力諭知三個月內宣判,必要時得延長兩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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