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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1歲女童關儲藏室、狠捏腋下 托嬰中心女員工判賠30萬
台中某托嬰中心黃姓女員工照顧1名1歲女童時,只因她哭泣就不耐煩,竟2度將她關進儲藏室內長達7分鐘,後又狠捏她腋下受傷,女童父母發現提告求償100萬元;法院認為黃女故意傷害兒童,托嬰中心毫無察覺也有過失,判黃、托嬰中心應給付對方30萬元,全案確定。
女童父母控訴,2020年11月3日將女兒送交育嬰中心,黃女照顧期間卻因不耐女童哭泣,竟將女童關入育嬰中心旁的儲藏室內,後又以手捏女童腋下造成胸口、手部受傷,控訴黃女侵害女童自由、健康權,對黃女、育嬰中心連帶求償100萬1060元。
黃女抗辯稱,願意賠償女童1060元醫藥費,但女童及父母求償的精神撫慰金過高;托嬰中心也願意賠償醫藥費,但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女童損害,且本身已停業,還需要負資遣費、行政罰鍰等153萬多元,請求減輕賠償。
台中地院一審簡易庭查,黃女刑事已被依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判拘役,審酌女童當時年僅1歲,無法透過言語只能以哭泣或肢體表達需求,其父母送交托嬰,對方本應提供安全環境、適當照顧,在女童哭泣時予以安撫提供安全感,卻造成她精神肉體痛苦。
一審也認為,托嬰中心在事發地點有監視器,顯見黃女行為是可掌控範圍,但托嬰中心卻毫無察覺,未善盡監督黃女責任,有重大過失。
一審審酌雙方職業收入、教育程度及經濟狀況等,判黃女、托嬰中心應連帶給付女童及父母30萬1060元,經黃女及托嬰中心上訴,台中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無理由,判處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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