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時女友要二千給一萬 分手時男友要討回51萬法院不准
彰化縣一名男友和女友一起投資,並資助女友生活費,今年5月上旬還曾說「他的錢就是老婆的錢」,但5月底兩人分手後,男友即以女友是向他借款,提告要討回51萬元,女友卻說投資的本金和獲利已還前男友,至於其他則是前男友贈與的吃飯錢等生活費,彰化地方法院則以男方舉證不足以證明雙方為借貸關係,駁回男方之訴。
判決書指出, 男子稱前女友2021年11月底以投資 DRC為由向他借款40萬元,前女友交往期間以沒有錢吃飯、繳車貸為由,向他借款11萬多元,兩人於5月底分手,男子提告要向女友討回51萬元借款。
不過前女友否認有向前男友借款51萬元,表示40萬元是前男友委託她代為投資,並非借款,而且她已把本金和獲利共44萬多元還給男方,而且提出前男友匯給她的其他錢都是註記「給老婆$$」、給生活費」等,並非借款,而是贈與。
根據女方提供兩人的line對話顯示,今年2月到5月間女方傳訊給男友說「我沒飯錢了、需要兩千元支援、有空再轉就好」,男友則回「轉5千給你囉」,女友則回「想說掉下來的禮物、兩千就好啦」;另一次女友要8 千元,男友則立即匯1萬元,女友還回「這麼快,不用到提款機喔」。
還有一次女方要2千元,男方回說「直接轉1萬給你」,女方再回「不用啦、先兩千,兩千夠我撐到領薪水。」
而今年5月上旬女方傳訊說「完了 我看一下,這次貸款繳完剩下沒幾千無法給你了… 若兩萬五 這樣可嗎?」,男方則回「好,我的錢就是老婆的錢、只是別花太兇,因為這也是貸款的。」,但二人卻於5月底分手,男方就提告要求前女友還錢。
不過法官認為,以雙方的對話內容看來,當時兩人為男女朋友且關係密切,男方為解決女方經濟困境,基於男女情誼匯款,難以認定雙方有消費借貸之合意,男方提供之舉證也不足證明雙方有借貸關係存在,因此駁回男方請求還款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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