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替人雷射除刺青害燙傷 違醫師法判賠24萬獲緩刑
淡水鄭姓女子用雷射機器替顧客去除刺青,她塗上來源不明的麻醉藥物,局部麻醉皮膚,雷射去除刺青時,因強度、時間控制不當,燙傷彭姓女顧客右手臂。士林地方法院依醫師法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判鄭女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上訴駁回。
鄭女大學肄業,從事過零工、超商店員、擺地攤、飲料店店員等工作,現於寵物店任職。士林地檢署起訴指鄭女沒有醫師資格,去從2021年11月間至2022年1月底,在淡水區中山北路3段某社區利用雷射機器,替王姓、彭姓顧客「去除刺青」,在皮膚塗上來源不明的麻醉藥物,非法執行醫療業務。
鄭女去除刺青時,因雷射強度、時間控制不當,燙傷彭姓女顧客,導致她右上臂、右前臂共1.5%體表面積受有二度、深二度燙傷,彭女驗傷後報案提告。
彭女表示,在IG上看到鄭女發布替其他人去除刺青的成果照,才會預約鄭女幫她除刺青,並用銀行轉帳存入「除刺青、麻藥」等費用,共支付1萬8500元;前年11月、12月間,共3次雷射,導致她右臂皮膚燙傷。
彭女拿出鄭女寄給她的乳膏藥物作證,檢方送驗衛福部食藥署檢驗,藥膏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等麻醉藥物,且同時含有前2種成分的藥品均屬醫師處方藥品,未核准同時含有上述3種成份的西藥。
檢方函詢台灣皮膚科醫學會,常見的去除刺青方式,是使用奈秒或皮秒2種短脈衝雷射。鄭女否認犯行,辯稱有收費,但不是用雷射除刺青,而是使用儀器、乳液替顧客美白皮膚。檢方認定鄭女犯醫師法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及過失傷害罪嫌,從重依醫師法起訴,且鄭女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建請從重量刑。
士林地院審酌鄭女與彭姓被害人和解且賠償24萬元,彭女同意給她緩刑,衡量她的經濟、家庭狀況等,判她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案經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士院認事用法無違誤,今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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