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律師曾淪詐團共犯獲緩刑...又涉洩密被檢警搜索還不服
台中1名紀姓律師曾替羈押中的詐騙集團成員傳話,一審被依洩密罪判8月,二審獲緩刑;未料檢警掌握他另案又涉嫌和詐團勾結、洩密,上月搜索律師樓,紀舉憲法法庭判決主張搜索過程違誤、應保障其和第三人秘密自由溝通權,但法院認為紀是嫌疑人,其聲請無理由,裁定駁回,可抗告。
紀男2021年受詐團成員委任,卻趁接見1名遭羈押禁見共犯時,替對方傳話給上游稱「名下的車先不要開,有人注意」等,一審依洩密罪判他8月,紀上訴坦承認罪,二審以他經此教訓「當能知所謹惕,無再犯之虞」撤銷改判7月,緩刑4年;若再因洩密遭判刑確定,緩刑恐遭撤銷需入獄。
紀男主張,他是執業律師,今年10月27日遭台中市刑大持台中地院核發的搜索票,對他及其事務所搜索,但搜索票上記載只有「本案」,認為其搜索範圍違反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理由中應「具體指示」而有違誤。
紀表示,其搜索範圍違反「應不含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
紀也說,警方搜索時並未表明「本案」為何,也沒先以「命提出或交付」手段為之,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加上警方搜索及檢方複訊時,就扣押他的4個TELEGRAM檔案,也沒說明和本案有關,實際上也無關,因此向法院聲請撤銷搜索處分。
台中地院查,本案是台中刑大檢具紀涉嫌和詐騙集團成員勾串事證,認為涉嫌洩密罪,再報請檢察官許可,載明受搜索人為紀,搜索地點為紀的律師事務所,搜索範圍為涉嫌「本案」洩密案件的電腦等物,並由法院核發搜索票。
法院認為,可見「本案」是涉嫌勾串洩密的犯罪嫌疑人,並非居第三人地位,就不是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標的,也非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之對第三人搜索,自然不在排除範圍,也沒有侵害紀居於第三人地位,和本案詐團成員以外嫌疑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
法院也認為,本間因紀男涉嫌洩密而遭搜索,考量紀可能因此滅證,警方搜索時未對他說明「本案」具體細節內容或命提出交付,難認不符比例原則,認為紀主張不可採,裁定駁回。
延伸閱讀
贊助廣告
商品推薦
udn討論區
- 張貼文章或下標籤,不得有違法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言論,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 對於無意義、與本文無關、明知不實、謾罵之標籤,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標籤、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下標籤。
-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不同意上述規範者,請勿張貼文章。
FB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