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賄選認刑期太重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
陳姓男子在民國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時,遭查獲以現金買票,一審判刑,檢方認為過輕,陳男則覺得太重,雙方上訴,二審雙方均遭駁回,維持原判。
台中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陳男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縣長參選人鍾東錦及大湖鄉長參選人傅松琳的大湖鄉聯合競總主委,為讓傅松琳、大湖村長參選人傅顯榮、大湖鄉民代表參選人謝見德當選,以1票新台幣1000元的代價與丘姓、林姓選民買票賄選行為。
一審判決,陳男觸犯選罷法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3年8月,褫奪公權4年。
檢方認為一審判決對陳男量刑過輕,陳男則認為量刑過重,雙方上訴。二審審理結果,認為原審判決已經以陳男的責任為基礎,說明陳男敗壞選舉風氣,考量陳男犯罪後的態度,原審判決並無過輕或過重之情形。
陳男是為多名不同選舉種類的參選人對多名選民賄選,他的犯行非有特殊的原因與環境,無法引起一般社會大眾的同情,無適用刑法規定酌減其刑。檢方及陳男的上訴均予駁回。
另外,陳男交付現金給林男,也透過林男交付現金給丘姓民眾賄選。二審認為,林男非選舉樁腳或助選人員,只是偶然受陳男委託,轉交金錢,數額非鉅,對選舉結果影響有限,林男坦承犯行,有可勘憫恕的情形,減輕其刑。
一審判決,林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二審改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5萬元,褫奪公權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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