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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行車糾紛揮拳沒打到人反遭痛毆 不滿法官輕判上訴駁回
高雄許姓男子去年行經大社區永宏巷時,因行車糾紛與倪姓男騎士掀起口角衝突,事後,倪男停等某電桿前時,許男竟徒手向倪男揮拳,被倪男閃躲後,一旁魏姓友人見狀,與倪男一同持安全帽痛毆許男,造成許頭部、眼部外傷,事後倪自首與魏男依傷害罪被法院一審判刑2月,許不服上訴,遭法院駁回。
判決書指出,橋頭簡易庭審酌,肇因起於許、倪二人行車糾紛演變成暴力相向,而許男雖先向倪揮拳動粗,但倪、魏二人恣意連續暴力相向,造成許男頭部外傷、右眉撕裂傷共5公分、右眼結膜下出血等傷害。
在一審法院準備程序時,倪、魏二人皆坦承犯行,經查,倪、魏二人過去皆有前科,素行非佳,但事後皆有意進行賠償和解,但遭到許男拒絕。
此外,倪男因自首符合減輕刑罰規定,但法院考量,此次衝突緣自倪、許二人行車糾紛、口角衝突,因而與魏男量處相同刑度,因此,橋頭簡易庭向倪、魏二人判處2月徒刑。
對於,橋頭簡易庭判決,許男認為判刑過輕,不服上訴二審。
許男指出,因倪、魏二人所談賠償金過輕,並非無意調解,再者,許向檢方供稱,倪、魏二人事後曾在他住家外徘徊出現,讓他心生畏懼,再者兩人犯後一度否認犯行,態度不佳,許男認為,兩人量刑過輕,與法不合。
由於,倪、魏於法院時指出,當時里長曾要求二人親赴許男家,當面致歉進行調解,因此,當時並非要對許男不利,法院認為,許上訴並無理由,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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