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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三義鄉代江明政涉買票丟官 二審判3年7月
江明政去年當選苗栗三義鄉第二選區鄉代,不過被檢調查出涉嫌以現金5000元向李姓選民一家、熊姓縣民等人買票,江在上月間被台中高分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面臨解職,刑事部分,江一審被判刑3年7月、褫奪公權5年,全案上訴二審後,仍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維持原判。
判決指出,江明政去年當選苗栗縣三義鄉第二選區鄉民代表,不過他被檢調查出,涉嫌分別在去年10月間,先向李姓男子一家,以一票500元的代價,向李家買票,提供2000元給李男,另外又在熊姓縣民住處,交付3000元,要求熊投票支持。
全案在苗栗地院審理時,江明政否認涉案,辯稱沒有拿錢給李姓男子,提到李男是競選對手的「結拜兄弟」,至於給熊姓縣民的3000元,是辦問政說明費的場地費、清潔費。
不過一審認為此案有多名證人指證歷歷,甚至有相關LINE對話截圖資料可稽,不採信江辯詞,依違反選罷法,判江3年7月、褫奪公權5年,沒收扣案賄款5000元。
檢方另外對江明政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台中高分院在上月間審結,判江明政當選無效,全案確定,江將解職。
刑事部分,江上訴台中高分院,高分院今天宣判,認定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刑度也無過輕過重情事,駁回江上訴,維持一審原判,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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